山东:明确环保税税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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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明确,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山东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与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相比,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