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必要性
制定出台质量信用“红名单”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奉献意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曾在去年某记者会上说过,我们要给优质产品点赞,要让优质产品一天比一天多起来,让我们的生活一年比一年好。2017年9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7]2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7年12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的推动作用,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我局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就是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意见的具体措施。随着“红名单”管理办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潜能和活力,促进市场良性有序发展,实现质量提升快速高效。
二、起草制定过程
(一)高度重视,全力推动。省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红名单”管理办法的认识定位、调研咨询、起草制定、合法论证等进行统筹安排,全程调度。
(二)成立小组,起草初稿。因国家总局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和标准,为保证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专门从质量处、标准处、计量处、特监处、工业品处、消费品处、科技认证处、稽查局、信息中心、标准院等处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起草小组,逐条逐项,反复研究,起草出初稿。
(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多次向省局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向省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到省发改委、省法制办征求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是提报质量信用“红名单”的条件范围(共9条):
1、在质量管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荣誉称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质量提升行动中完成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有卓越表现的法人或组织。
2、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或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法人或组织;获得国家标准化示范单位或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法人或组织。
3、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通则 第1部分:制造业》(DB37/T 2986.1-201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企业。
4、在质量提升行动中完成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的法人或组织。
5、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法人或组织。
6、有其他卓越质量信用表现的法人或组织。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才可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管理:
1、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资质认定等相关许可,严格遵守和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范,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
2、之前连续三年监督抽检无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无被查实的有违法情节的质监领域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
3、无新闻媒体重大负面曝光(经调查核实与事实相符)的问题。
二是建立“红名单”管理办法运行体制。山东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质量信用“红名单”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信用“红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质监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谁履职、谁拟定、谁上报、谁负责”原则,提报质量信用“红名单”主体相关资料信息。
三是规定“红名单”信息发布流程。(1)每半年一周内,由信息提报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拟确定为“红名单”主体的相关信息;(2)拟确定为质量信用“红名单”的主体、确定理由等信息,由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3)“红名单”主体最终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公开;(4)质量信用“红名单”主体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公开后,公开期限原则为1年。(5)质量信用“红名单”主体在公开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提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撤销的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对于难以界定的事项,由提报单位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撤销。(6)实行质量信用“红名单”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将从“红名单”中删除:凡经异议处理,“红名单”认定有误的;按照《山东省质监局“黑名单”管理办法》认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届满的;“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7)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的主体公开期限届满时,省质监局网站、山东省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应停止相关信息公布,并转入备查数据库管理。
四是明确“红名单”主体激励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信用中国(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送列入质量信用“红名单”的共享信息,并依法实施联合激励。
【来源: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