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
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DB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山东省建材行业的企业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材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遵循会员单位团结协作、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我省建材行业的繁荣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组织开展行业基础资料及有关信息的调查、收集、分析,协助政府部门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参与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行业标准,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六)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项目咨询评估、先进管理经验、发展战略与策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利用《协会会刊》和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加强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与技能支持。
(八)承接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承接政府转变职能移交的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依据协会的职责和实际,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依法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凡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提交《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注册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四)在协会网站及会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连续一年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会议,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工作如有变动,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继任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领导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协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若干行业协会开展专项工作。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拨给的经费及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按程序要求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25日经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